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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

更新时间:2025-01-06 23:32:06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事业,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,巩固和发展平等、团结、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州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同生产劳动相结合,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,贯彻教育为本,科技兴州的战略方针,把民族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,使民族教育与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。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,分阶段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,加强基础教育,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,扫除青壮年文盲,增加教育投入,改善办学条件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提高教育质量,注重办学效益。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师重教,自觉关心、参与和支持教育。鼓励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。第六条 州内一切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学校、村民(居民)委员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。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全州民族教育工作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,分级办学、分级管理,教育行政部门主管,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的体制。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:

  (一)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。

  (二)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政策,制定发展民族教育规划、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
  (三)制定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民族教育的任期目标责任制,并定期检查,实行政绩考核。

  (四)统筹规划经济、科技、教育的发展,组织实施农村智力开发。

  (五)制定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的方案。

  (六)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,增加教育投入,逐步达到省、州规定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。

  (七)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队伍的建设,改善教师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条件,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。

  (八)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、乡(镇)人大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民族教育工作。第九条 州、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:

  (一)统筹州、县基础教育、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。编制自治州发展与改革民族教育、加强基础教育、扫除青壮年文盲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规划、计划,优化教育结构,提高教育质量。

  (二)审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,对学校领导实行考核。

  (三)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州实际,确定学校布局、规模、办学形式、教学用语、专业设置、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。

  (四)组织编写傣文教材和傣文扫盲教材。

  (五)加强教育、教学研究工作,组织教育理论和各科教材、教法的研究;进行教育、教学改革试验;制定中、小学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的实施方案。

  (六)对学校领导、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进行管理、培训和考核。

  (七)统筹和指导勤工俭学的有关工作。

  (八)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。

  (九)履行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。第十条 乡(镇)教育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  (一)具体实施乡(镇)民族教育发展计划和农村智力开发计划。

  (二)办好本乡(镇)中、小学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。在本乡(镇)中、小学落实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实施方案。

  (三)在乡(镇)人民政府领导下,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,使辖区内的学校逐步达到省、州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、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。

  (四)协助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、培训、考核教师和学校领导。

  (五)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。第十一条 州、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促机构,配备专职督学,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、指导,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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